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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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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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提供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4條,如果需要對政府資訊進行重製或複製並需要提供郵寄服務,則郵遞費用將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由於缺乏具體的案例或資料,無法提供更多關於此條文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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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