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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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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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5條,當申請者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時,除郵遞費仍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外,其他費用將減半收取。這表示政府機關在提供政府資訊給申請者時,如果該申請是為了學術研究或公益目的,申請者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經核准後,所需支付的費用將會減半。 參考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2017年12月修訂版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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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