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4條,當進行政府資訊的重製或複製,如果需要提供郵寄服務,郵遞費用必須以實際支出的金額計算。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提供政府資訊的重製或複製過程中需要進行郵寄,則郵遞費用必須根據實際支出金額來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