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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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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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國家發展委員會可以根據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來收取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的費用。 2. 如果收費標準表中沒有明確列示的項目,則按照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來收取費用。 以上釋義主要參考的資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這是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訂定的收費標準表,可以用來計算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的費用。另外,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收費標準表中沒有明確列示的項目,則可以按照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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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