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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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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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對本辦法未規定事項的處理方式。當本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可以準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來處理。具體要根據具體情況,該條沒有具體列舉準用哪些法令,需要根據情況來確定。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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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