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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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派任至原占缺訓練機關任職。 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予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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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8條規定,訓練期滿且成績合格的人將被派任至原本缺額的訓練機關任職。然而,訓練期滿但成績不合格的人將不會獲得派任。 這意味著只有在訓練期滿且成績合格的情況下,才能獲得派任至原本缺額的訓練機關。如果訓練期滿但成績不合格,則無法獲得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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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