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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業課程訓練成績由司研所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填具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表報送司法院。 實習訓練成績由占缺訓練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實習訓練成績考表報送司法院。但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訓練人員如涉有影響訓練成績評定之情事,占缺訓練機關應隨時述明具體事由報送司法院。 訓練人員訓練總成績由司法院彙整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及實習訓練成績後,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評定。 司法院於評定訓練人員訓練總成績不合格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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