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占缺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其訓練期間之津貼,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實習訓練期間,訓練人員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按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向占缺訓練機關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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