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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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占缺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其訓練期間之津貼,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實習訓練期間,訓練人員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按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向占缺訓練機關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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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6 條,甄審錄取人員在訓練期間,根據所占缺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如果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則在訓練期間的津貼仍須根據原敘級俸支付。如果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的加給高於原敘職等,則仍按照原敘職等標準支付津貼。如果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的最高職等,則按照該職務最高職等的標準支付津貼。如果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的最低職等,則按照所占職務最低職等的標準支付津貼。此外,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可以根據規定支付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的標準支付遺族撫慰金。在實習訓練期間,因學習事務而需要出差的訓練人員,其交通費需要核實開支,而雜費和宿費則可以按照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的三分之一向所占缺訓練機關報支。 參考資料: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6 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94downloadPDFText2.asp?expno=09522524600K.0361301&filename=295566.PDF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職等標準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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