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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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訓練資格: 一、中途離訓。 二、受訓期間除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三週。 三、曠課累計超過三日。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五、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六、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符合前項情事之一者,由司研所或占缺訓練機關於事實發生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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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5 條,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將使其訓練資格被廢止: 一、中途離訓。 例如,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突然不再參加訓練,而選擇離開。 二、受訓期間請假時數超過三週(除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 例如,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請假時數總計超過三週,除了特定假期以外的請假時間超過限制。 三、曠課累計超過三日。 例如,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沒有合理理由而連續缺席訓練三天以上。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列舉的情況之一。 例如,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舉的情況,如受到刑事指控等。 五、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例如,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涉及不當行為,且其行為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六、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例如,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進行不當的社交活動、理財行為或言行不當,且這些行為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例如,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有其他具體的事實,足以證明其不適合擔任司法事務官。 符合以上情況之一的訓練人員,司法院評定前應由司研所或占缺訓練機關於事實發生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評定。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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