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練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習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實習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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