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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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習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實習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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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4條,訓練人員在訓練期間的請假事項包括事假、病假(包括延長病假)、婚假、喪假、產假、流產假和休假。這些假期的天數要按照訓練月數占全年的比例計算,不滿半天的算半天,超過半天但不滿一天的算一天。如果經核准延長病假後仍不能銷假並繼續訓練,則該人員的受訓資格將被廢止。 參考資料: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4條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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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