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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甄審錄取人員於收受專業課程訓練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報到者,視為放棄甄審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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