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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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錄取人員於收受專業課程訓練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報到者,視為放棄甄審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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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3 條,甄審錄取人員在收到專業課程訓練通知後,應該在指定期日內到指定的機關報到。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而未能按規定報到,將被視為放棄甄審錄取資格。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會是司法院相關的公報或規定文件,例如司法院的官方網站上可能有相關的公告或甄審辦法。另外,也可以參考過去類似案例的司法院裁判文件或判決書,以了解該條文如何被解釋和應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甄審錄取人員在收到訓練通知後沒有按時報到,且沒有提供正當的理由解釋延遲,那麼根據這個條文,該人可能會被視為放棄了甄審錄取的資格。例如,如果有一個甄審通知文件清楚規定了報到的期限及相關程序,錄取人員收到通知後卻沒有按時報到,並且也沒有提供任何解釋或理由,那麼根據這個條文,該人可能會被認定為放棄了錄取的資格。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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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