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甄選錄取者,除榜示後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其訓練成績應為不合格外,訓練成績視為合格。 甄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學科成績(百分之八十)、勤惰及品德(百分之二十)考核分數。 二、實習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敬業精神(百分之十)、品德操行(百分之十)、勤惰(百分之十)四項考核分數。三、訓練總成績之計算,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習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但專業課程訓練期間,因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全程接受訓練者,僅就已完成之學科科目考核,未完成學科之專業知能併入實習訓練成績之專業能力,由占缺訓練機關施予考核。 訓練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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