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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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錄取者,除榜示後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其訓練成績應為不合格外,訓練成績視為合格。 甄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學科成績(百分之八十)、勤惰及品德(百分之二十)考核分數。 二、實習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敬業精神(百分之十)、品德操行(百分之十)、勤惰(百分之十)四項考核分數。三、訓練總成績之計算,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習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但專業課程訓練期間,因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全程接受訓練者,僅就已完成之學科科目考核,未完成學科之專業知能併入實習訓練成績之專業能力,由占缺訓練機關施予考核。 訓練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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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4年11月22日司法院公告的第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2條,該條規定了甄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的評估項目和計算方式。專業課程訓練成績的評估項目包括學科成績和勤惰及品德,其中學科成績占80%,勤惰及品德占20%。實習訓練成績的評估項目包括專業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行和勤惰,其中專業能力占70%,敬業精神、品德操行和勤惰各占10%。至於訓練總成績,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占40%,實習訓練成績占60%。只要訓練總成績達到70分以上,即視為合格。如果訓練不合格,則無法申請重訓。 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根據司法院於1994年11月22日公告的第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司法事務官的甄試和訓練過程,並確定訓練成績的評估項目和計算方式。該法條中提供了明確的評估項目和計算方式,並明確指出合格的訓練總成績標準為70分以上。
- 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條文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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