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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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錄取人員應接受專業課程訓練六週、實習訓練十週,共為期十六週之訓練。 甄審錄取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辦理,實習訓練由占缺訓練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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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1 條,甄審錄取人員需接受十六週的訓練,其中包括六週的專業課程訓練和十週的實習訓練。專業課程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負責進行,而實習訓練由占缺訓練機關負責。這意味著甄審錄取人員需要先完成專業課程訓練,然後進行為期十週的實習訓練。其目的是為了確保甄審錄取人員能夠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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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