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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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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成績按甄選及甄試人員分別計算之,優先錄取甄選合格人員,再錄取甄試合格人員。 甄審錄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及志願分配占缺訓練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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