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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甄試筆試應考科目為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刑事訴訟法三科。 甄試筆試每科一百分,各科成績占筆試成績比重為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占百分之三十,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占百分之三十,刑事訴訟法占百分之四十。 甄試筆試科目有成績為零分者,筆試不予錄取。 甄試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電腦使用能力得為口試評量項目之一。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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