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甄試筆試應考科目為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刑事訴訟法三科。 甄試筆試每科一百分,各科成績占筆試成績比重為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占百分之三十,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占百分之三十,刑事訴訟法占百分之四十。 甄試筆試科目有成績為零分者,筆試不予錄取。 甄試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電腦使用能力得為口試評量項目之一。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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