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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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採口試方式辦理。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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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甄選採口試方式辦理,甄試包括筆試和口試。根據該條規定,甄試的方式是透過口試方式進行。具體來說,甄試的過程包括筆試和口試,而口試評分是根據口試委員的評分總和平均數計算的。這意味著,口試成績在考試結果中佔有一定的比重,對於考生的錄取結果有著重要的影響。 參考資料: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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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