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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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之甄審,分甄選及甄試二種方式。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以甄選方式為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資格者,以甄試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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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7條的規定,司法事務官的甄審可以分成甄選和甄試兩種方式進行。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資格者,則使用甄選方式進行甄審。具體而言,這些人符合該條第一款的資格要求,可以直接進入甄選過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資格者,則使用甄試方式進行甄審。這些人符合該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資格要求,需要通過甄試過程才能進入下一階段。 根據參考資料,以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7條進行解釋時,可以舉出以下範例: 「小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資格,所以他需要進行甄試方式的甄審。」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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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