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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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所訂甄審、訓練人員資格廢止之評定及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之審查事宜。甄審委員會委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及司法院院長指定若干人組成。 甄審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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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6條的規定,司法院設有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負責評定人員資格廢止以及審查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等相關事項。甄審委員會的組成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以及司法院院長指定的幾位人員。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若秘書長因故無法出席,則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委員會的決議應由出席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中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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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