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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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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所訂甄審、訓練人員資格廢止之評定及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之審查事宜。甄審委員會委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及司法院院長指定若干人組成。 甄審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6條的規定,司法院設有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負責評定人員資格廢止以及審查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等相關事項。甄審委員會的組成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以及司法院院長指定的幾位人員。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若秘書長因故無法出席,則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委員會的決議應由出席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需要出席委員中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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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6 條規定:「司法院設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所訂甄審、訓練人員資格廢止之評定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