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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設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所訂甄審、訓練人員資格廢止之評定及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之審查事宜。甄審委員會委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及司法院院長指定若干人組成。 甄審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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