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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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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5條,應參加司法事務官甄審的人應在指定期間內提交相關文件,如果資格不符或應提交的文件未齊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補件,將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甄審申請時未提交要求的文件,或是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補件,那麼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將無法參加甄審或被錄取。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三條或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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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司法事務官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