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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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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司法事務官
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本辦法
第三條或第四條
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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