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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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5條,應參加司法事務官甄審的人應在指定期間內提交相關文件,如果資格不符或應提交的文件未齊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補件,將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甄審申請時未提交要求的文件,或是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補件,那麼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將無法參加甄審或被錄取。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三條或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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