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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四、其他應備之文件。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證書。 二、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或現任、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 四、任職機關出具之最近五年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記過以上處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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