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證明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律師高考考試及格證書。 四、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應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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