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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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證明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律師高考考試及格證書。 四、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應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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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了甄審人員應提出的文件。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文件: 1. 報名表 2. 簡歷表 3. 具有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符合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的體格檢查標準) 4. 律師高考及格證書 5. 證明文件,顯示已經登錄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 6. 法務部出具的最近三年未受懲戒處分的證明文件 7. 其他應備文件 這些文件用於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司法院的甄審條件。例如,律師高考及格證書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的證明文件顯示申請人的律師資格和相應的工作經驗。法務部出具的未受處分證明文件則確保申請人在過去三年內沒有受到懲戒處分。這些文件的提供是確保申請人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必要條件。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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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