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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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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五十五歲以下,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前項所稱成績優良之標準如下: 一、第三款指律師執業期間,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 二、第五款至第六款指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記過以上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2條,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擔任司法事務官的甄審: 1. 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2. 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3.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4. 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5.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6.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其中,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的標準為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的標準則為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據此可知,申請作為司法事務官甄審,需要符合上述資格中的任一項,並達到所要求的成績優良標準。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銓敘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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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2 條規定:「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五十五歲以下,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