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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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五十五歲以下,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前項所稱成績優良之標準如下: 一、第三款指律師執業期間,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 二、第五款至第六款指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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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2條,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擔任司法事務官的甄審: 1. 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2. 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3.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4. 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5.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6.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其中,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的標準為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的標準則為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據此可知,申請作為司法事務官甄審,需要符合上述資格中的任一項,並達到所要求的成績優良標準。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銓敘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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