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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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政府機關或首長之情報研析報告,均應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完整標示或註記「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警語」、「浮水印」、「保存期限與解密條件」等必要之保密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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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分發政府機關或首長之情報研析報告,必須按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完整標示或註記「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警語」、「浮水印」、「保存期限與解密條件」等必要的保密用語。這些標示和註記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報告的機密性,並提醒接收者注意保密要求。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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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