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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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 2.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依各情報機關原有對情報協助人員補償之標準補償。但各情報機關未訂定補償標準,或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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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第25條的內容,該法條可以分成以下兩項進行釋義: 1. 本辦法的施行時間:根據該法條第1項,本辦法的施行時間是指從修法之日起開始實施。這意味著該法條的規定在修法生效之後即可生效。 2. 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的補償規定:根據該法條第2項,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如果在停用前因執行任務而喪失人身自由,情報機關應按照他們原本對情報協助人員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如果情報機關未訂定補償標準,或者該法條所規定的補償項目超出了該標準的範圍,則應依照該法條所列明的補償項目和數額進行補償。 例如,如果一名情報協助人員在停用前因執行任務而遭受非法拘禁,情報機關應按照他們原本的補償標準來補償該人員。如果情報機關沒有訂定補償標準,或者補償項目超出了該標準的範圍,則應根據該法條規定的補償項目和數額進行補償。
- 人身自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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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