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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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給與除醫療費補助外,應於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撫卹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核給法定給與後,由情報人員隸屬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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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基準及發給辦法》第10條,情報人員在受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後,除了獲得法定給與外,還需要依照相關程序由情報人員所屬的機關進行核給。以下為相關資料: 《法務部情報人員保護條例》第3條第1項:情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遭受傷害、傷殘、喪失工作能力、身心障礙、或死亡,其相關補助應由情報人員所屬機關負責核發。 《法務部情報人員保護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情報人員受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時,所需之醫療費用補助及慰撫金發給等事項,由情報人員隸屬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資料,根據《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基準及發給辦法》第10條,情報人員在受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時,除了可以獲得法定給與外,還需要情報人員所屬機關進行核給醫療費補助及慰撫金。相關的核給程序及金額標準則需參考《法務部情報人員保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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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