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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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得依其最後在職身分別比照現職人員,由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所訂基準,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增發一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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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退離職後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導致的傷害、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的情況,其所屬的情報機關應按照本辦法所訂的基準來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以及增發一次撫卹金。 根據資料中所提及的公教人員退休金發給辦法,可以了解到政府在補充補償金的發給上,有對於安全情報人員退離職後的特殊情況給予考慮。具體而言,被考慮的特殊情況包括因情報工作所導致的傷害、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此外,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補償金額或計算方式,因此需進一步確認相關條例、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裁判書才能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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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