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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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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或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身心障礙,或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本辦法所定等級或死亡之給與基準補足撫卹金。
  2. 2.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其他規定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8條,如果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在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或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身心障礙,或程度加重或死亡,則可以按照該辦法所定的等級或死亡的給與基準補足撫卹金。 如果有其他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治療的最低期限,則從該規定的期限起計算。 根據『軍職人員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參考其施行細則第89條的解釋,對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8條的內容釋義,可以得知如果情報人員因受傷或住院,在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或確定失能或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身心障礙,或程度加重或死亡,可以按照該辦法所定等級或死亡的給與基準補足撫卹金。 參考資料: 1. 軍職人員保險條例 2. 軍職人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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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或身心障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