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或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身心障礙,或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本辦法所定等級或死亡之給與基準補足撫卹金。
- 2.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其他規定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8條,如果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在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或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身心障礙,或程度加重或死亡,則可以按照該辦法所定的等級或死亡的給與基準補足撫卹金。 如果有其他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治療的最低期限,則從該規定的期限起計算。 根據『軍職人員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參考其施行細則第89條的解釋,對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第8條的內容釋義,可以得知如果情報人員因受傷或住院,在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或確定失能或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身心障礙,或程度加重或死亡,可以按照該辦法所定等級或死亡的給與基準補足撫卹金。 參考資料: 1. 軍職人員保險條例 2. 軍職人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