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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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 14 條規定如下: 1. 受評機關應依評鑑結論所定執行期間內完成各項建議事項,每半年並將執行情形送本院核定。本院應依評鑑結論各項建議之執行情形,核予同意解除列管、自行列管或繼續追蹤列管之管考,並作為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 根據這一條,受評機關在評鑑結論所定的執行期間內應完成各項建議事項,並每半年將執行情況送交司法院核定。根據評鑑結論中各項建議的執行情況,司法院將核予同意解除管考、自行列管或繼續追蹤列管,並作為調整預算員額的依據。 2. 本院對受評機關未依評鑑結論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根據這一條,如果受評機關未能在評鑑結論所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除非司法院已同意延長完成期限或另行處理,否則司法院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這些解釋和資料來自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中的第 14 條。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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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