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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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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報告,由本院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
  2. 2.本院依員額評鑑受評書面報告、評鑑小組之評鑑結論報告,作為年度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
  3. 3.本院評鑑各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额管理辦法第13條,該條共有三項。根據該條第一項,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應根據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報告,該報告經司法院核定後,隨後送交受評機關執行。該項的參考資料可參照司法院員额評鑑作業辦法。 根據該條第二項,司法院根據員额評鑑的受評書面報告和評鑑小組的評鑑結論報告,作為年度預算員额調整的依據。這意味著評鑑結果將用於確定機關的員额配置和資金分配。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查閱與年度預算員额調整相關的相應法規和法案。 根據該條第三項,司法院評鑑各機關的工作狀況和員额的合理性,評鑑應重點考慮機關整體策略以及未來業務發展的配合程度。如果評鑑結果認為該機關有工作不適任的情況,受評機關應根據相關法令采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重新指派工作等措施。這表明司法院對於機關的人力資源和工作狀況有相應的管理要求。相關的參考資料可參閱相關法令和法規,如人事行政局制定的相關法令文件。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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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報告,由本院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