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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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额管理辦法第13條,該條共有三項。根據該條第一項,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應根據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報告,該報告經司法院核定後,隨後送交受評機關執行。該項的參考資料可參照司法院員额評鑑作業辦法。 根據該條第二項,司法院根據員额評鑑的受評書面報告和評鑑小組的評鑑結論報告,作為年度預算員额調整的依據。這意味著評鑑結果將用於確定機關的員额配置和資金分配。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查閱與年度預算員额調整相關的相應法規和法案。 根據該條第三項,司法院評鑑各機關的工作狀況和員额的合理性,評鑑應重點考慮機關整體策略以及未來業務發展的配合程度。如果評鑑結果認為該機關有工作不適任的情況,受評機關應根據相關法令采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重新指派工作等措施。這表明司法院對於機關的人力資源和工作狀況有相應的管理要求。相關的參考資料可參閱相關法令和法規,如人事行政局制定的相關法令文件。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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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