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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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員額評鑑應依本院訂定之評鑑實施要點辦理,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 2.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
- 3.各機關應依本院所定期程,提出受評書面報告,報送本院審閱並辦理書面評鑑。本院得視需要選定重點機關,由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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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各機關員額評鑑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評鑑應依司法院訂定的評鑑實施要點辦理,該要點會包括評鑑的目的、重點、成員、期程、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評鑑的重點應該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以及其他項目。各機關應根據司法院所定的期程,提出受評的書面報告,並報送司法院進行書面評鑑。根據需要,司法院也可以選定重點機關,由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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