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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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每兩年定期辦理各機關員額評鑑,並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但必要時得以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代之。
- 2.前項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鑑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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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員額評鑑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每兩年應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辦理各機關員額評鑑,並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來進行。如果必要的話,也可以以本院及所屬機關的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代替評鑑。第二項則規定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應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鑑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這表示評鑑小組的成員應該具備相關知識和專業背景,以確保評鑑的專業性和客觀性。 根據司法院網站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是為因應行政機關員額與行政事務業務變遷之需要,特訂本辦法。此辦法提供了機關員額管理的相關規定,包括人事權限、評鑑機制等方面。所屬機關指的是隸屬於司法院的各級法院和相關機構,包括檢察院、司法警察、法醫學院等。員額評鑑是指定期對各機關的員額進行評鑑,以確保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機構運作的效率。 根據文章的內容及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1 條強調了員額評鑑的重要性以及評鑑小組的成員組成要求。該條也提到,如果需要的話,可以使用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來替代評鑑。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機關的員額合理分配,並提供專業化的評鑑機制來提升機構的運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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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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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