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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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辦理優惠退離措施。
- 2.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者,辦理優惠退離,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
- 3.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除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外,各機關並得於各該優惠退離之職缺二分之一範圍內,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
- 4.實施優惠退離之機關,五年內該機關預算員額不得增加。但有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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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10條,對於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等需要精簡人員的情況,可以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來進行優惠退離措施。 其中,如果是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的正、副主管因為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而辦理優惠退離,他們原本的職位也會被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且相應地減少該機關的預算員額。 對於其他人員的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的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少,除了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和約僱人員以外,該機關還可以在優惠退離職缺的範圍內再次遞補或者進用人員,但僅限於原職缺的二分之一範圍內。 實施優惠退離的機關在五年內不得增加預算員額,但如果有特殊業務需要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法規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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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