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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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因業務移撥其他機關,其預算員額之調整原則如下: 一、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一)以原機關業務移撥時預算員額為基礎,扣除因業務萎縮及辦理優惠退離應精簡之預算員額數,隨同業務移撥。 (二)原機關輔助單位人員,應參照業務單位移撥人數,按其比例隨同移撥。 二、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以業務移撥時在職人數為基礎,依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移撥人數,按其比例辦理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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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9條,針對各機關因業務移撥其他機關的情況,提出了預算員額的調整原則。具體如下: 1. 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 原機關業務移撥時的預算員額為基礎,扣除因業務萎縮及辦理優惠退離應精簡的預算員額數,隨同業務移撥。 - 原機關輔助單位人員,應按照業務單位移撥人數的比例隨同移撥。 2. 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 - 以業務移撥時在職人數為基礎,根據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的移撥人數比例,辦理相應的移撥。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進行業務移撥時,預算員額的調整原則是根據人員的移撥情況進行比例調整,以確保移撥後的機關人員配額合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使移撥後的機關能夠順利履行其業務,同時也考慮到原機關中的輔助單位人員的安置。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移撥過程中的公平和效率。 舉例如下:如果A機關的業務移撥給B機關,A機關原本的預算員額為100人,經過精簡後只需要保留80人,而B機關中需要接收的人員數為60人,則根據這條規定,B機關的預算員額將會增加60人。同時,如果在A機關中還有輔助單位人員,其數量的調整也將按照比例隨同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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