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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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除因機關改隸、整併、調整或配合各類業務推展調整之預算員額由本院逕行核定外,應由各機關就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於原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額度內,報請本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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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當各機關需要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除非因機關改隸、整併、調整或配合各類業務推展等情形,需要由司法院直接核定預算員額外,各機關應根據業務消長情況及實際需要,報請司法院核定原配置的各類人力預算員額。根據法條規定,機關在調整預算員額時,應該將相關資料報請司法院審核核定,以確保員額調整的合理性和符合實際需求。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司法院所屬行政事務考試及訓練委員會編印,2019年3月15日修正,第7條)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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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