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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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獲配年度預算員額內,應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人力: 一、先充實業務單位所需人力,再妥適配置輔助單位人力。 二、輔助單位所需人力,應於組織法令規定編制範圍內,依業務繁簡、機關規模等因素核實配置。 三、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為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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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各機關在獲配年度預算員額內,應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人力: 一、先充實業務單位所需人力,再妥適配置輔助單位人力。這表示在分配人力時,首先要優先考慮業務單位的需求,確保其所需人力配足,然後再考慮輔助單位的人力配置。 二、輔助單位所需人力,應於組織法令規定編制範圍內,依業務繁簡、機關規模等因素核實配置。這表示輔助單位所需人力應根據業務繁簡、機關規模等因素,在組織法令規定的範圍內經核實後進行配置。 三、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為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人力。這表示機關應定期檢討輔助單位的人力配置和運用情況,如果發現有多餘的人力,則應根據需要進行減列預算員額、不補缺或調整為業務單位的人力。 舉例來說,如果某法院在人力配置上發現其業務單位需要更多人力,而輔助單位的人力配置則超過實際需要,根據本條規定,該法院應先確保業務單位的人力配足,再對輔助單位的人力進行調整,可能是減少人力預算、不再補充缺額,或者將多餘的人力調整到業務單位中。這樣可以更有效地運用人力資源,確保機關的運作和業務的執行。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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