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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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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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如果符合本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第2項的情形,應當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者將該職位列為出缺不補。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機關人力需求減少或者該職位不再需要,該機關可以核實減少預算員額或者停止補充人員。這樣的情況下,機關可以不再填補這些空缺職位,而不用新增人力資源。這樣的作法可以有效管理機關的人員配置,根據實際需求調整預算及人力分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關的人力資源使用效率,符合財務及機關運作上的需要。
- 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7 條條文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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