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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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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如果符合本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第2項的情形,應當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者將該職位列為出缺不補。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機關人力需求減少或者該職位不再需要,該機關可以核實減少預算員額或者停止補充人員。這樣的情況下,機關可以不再填補這些空缺職位,而不用新增人力資源。這樣的作法可以有效管理機關的人員配置,根據實際需求調整預算及人力分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關的人力資源使用效率,符合財務及機關運作上的需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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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