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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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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一、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人力需求。 二、所需預算員額,經檢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人力調整運用。 三、具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2. 2.各機關因安置其他機關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所增預算員額並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機關增加年度預算員額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增加員額: 1. 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人力需求。 2. 所需預算員額可以進行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或委外化等方式,由原配置人力進行調整運用。 3. 具有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以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此外,如果各機關因為安置其他機關的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則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但所增加的預算員額必須列管為出缺不補。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108.02.28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03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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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一、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定新增重大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