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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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機關增加年度預算員額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增加員額: 1. 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人力需求。 2. 所需預算員額可以進行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或委外化等方式,由原配置人力進行調整運用。 3. 具有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以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此外,如果各機關因為安置其他機關的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則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但所增加的預算員額必須列管為出缺不補。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108.02.28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03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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