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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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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 一、依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2. 2.本院人事處、秘書處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本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4條明確了年度預算員額總數的配置原則。根據該條的規定,年度預算員額的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的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並考量多項因素來進行調整。這些因素包括:施政計畫的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的需要、機關掌理業務的消長情況、預算員額的精簡或裁減情形、員額評鑑的執行情形、預算員額的調整情形、人力進用時程、專長條件、已配置預算員額的進用與運用等。司法院的人事處和秘書處負責根據人力類型進行年度預算員額分配,最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總、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中。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在執行這項工作時,應該優先考慮機關的實際需要和施政計畫的優先緩急,並且要根據員額評鑑的結論和前一年度的預算員額配置情形進行調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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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