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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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因業務推動所需之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消長、組織設置情形及機關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程度,核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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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3條,各機關在編制預算員額時應遵循本撙節原則。這意味著應考慮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情況、組織設置狀況以及機關人事費用或用人費用的可支應程度。這些因素都需要經過核實才能進行配置。具體而言,機關在編制預算員額時,需要考虑到其業務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以及機關的組織架構是否合理和有效。此外,還需要評估機關的財務狀況,確保能夠支付人事費用或用人費用。最新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司法院或相關機關的官方網站或公告文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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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