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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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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人力類型,於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
  2. 2.本院及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之專責單位,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為本院人事處;駐衛警察、工友、技工、駕駛為本院秘書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員額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人力類型的定義和員額管理的負責單位。根據該條規定,人力類型指的是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根據公務預算所編列的預算員額中包括的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和駕駛等人員。該法第2條明確指出,員額管理的專責單位分為人事處和秘書處。其中,人事處負責職員、法警、聘用人員和約僱人員的員額規劃、調整、監督和評鑑等事項;秘書處則負責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和駕駛的員額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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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人力類型,於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