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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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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 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三、不得以續聘僱為考量,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四、機關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出缺時,應依法規規定之進用程序,檢討進用其他所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且具所須專門知能條件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五、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作內容,不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或借調至其他機關。但報經本院備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的員額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的管理和進用原則。這些原則包括: 一、進用聘用人員和約僱人員時,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和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一旦專案計畫完成或者工作已經完成,就應該檢討是否需要繼續聘用或僱用。 二、對於長期由聘用人員和約僱人員負責的業務,應評估續聘或僱用的必要性。如果是常規業務,應該由編制內的職員來負責。 三、不得以續聘或僱用為考量,延長計畫的期程或者安排類似性質的新計畫。 四、如果機關的聘用人員和約僱人員缺員未列管,則應根據法規規定的進用程序,評估進用其他所屬機關缺員且具備所需專業知識和能力的聘用人員和約僱人員。 五、各機關聘用人員和約僱人員應確實履行原先核准的工作內容,不得自行調整或借調到其他機關工作。但經過司法院核備的情況除外。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司法院聘用人員聘用辦法》和《司法院法官候補規則》與這些原則相關。例如,《司法院聘用人員聘用辦法》第一條確定了聘用人員的範圍和程序。而《司法院法官候補規則》則是專門針對法官候補設定的規範,其中也談到了聘用人員的範圍和程序。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個機關聘用了一名約僱人員負責一個專案計畫,當這個專案計畫完成後,機關應該檢討是否還需要繼續聘用這個人員。如果這個專案計畫是屬於臨時性業務,那麼機關可能會選擇不再續聘這名人員,而轉而聘用其他專業性、技術性人員來執行新的專案計畫。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2. 中華民國司法院聘用人員聘用辦法。 3.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官候補規則。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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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院及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