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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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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駐衛警察應評估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的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這意味著現有的駐衛警察職位不再進行補充,且可以考慮委託民間保全公司或執行其他替代措施來處理相關業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機關更審慎地運用駐衛警察資源,以提高效率並控制預算支出。 這裡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本身。

  •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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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