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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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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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根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駐衛警察應評估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的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這意味著現有的駐衛警察職位不再進行補充,且可以考慮委託民間保全公司或執行其他替代措施來處理相關業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機關更審慎地運用駐衛警察資源,以提高效率並控制預算支出。 這裡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7 條本身。
-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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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