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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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 一、本院及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之進用,應由本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移撥,不得以借調、支援或新僱方式辦理。其經本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之預算員額,除報經本院專案核定者外,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二、本院及各機關應將其事務性工作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並鼓勵現有工友、技工及駕駛提早退離及有效運用其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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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一、非超額的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應先由本機關內的工友、技工及駕駛進行轉換或移撥,不得以借調、支援或新聘方式進行填補。超額的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需經本院核准者除外,其餘應列為出缺不補。 二、本院及各機關應積極推動現代化事務機具的廣泛使用、業務資訊化、流程簡化、外包擴大、志工和替代役等人力的運用,以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同時,鼓勵現有的工友、技工及駕駛提早退離及有效運用其人力。 依照以上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進行員額管理時,應優先考慮內部的工友、技工及駕駛進行轉換或移撥以填補缺額,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新聘。超額員額一般不予填補,除非經本院核准。此外,應積極推動現代化事務機具的使用,並針對部分工作進行業務資訊化、流程簡化等改革,以及運用外包、志工和替代役等替代人力。同時,也鼓勵現有的工友、技工及駕駛提早退離,並有效運用其人力。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0000800.html)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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