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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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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筆試及格者,司法院得函請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檢察署或曾任職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司法院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0條,當甄試筆試及格者在轉任法院法官的過程中,司法院有權函請曾有關職務的律師公會、檢察署、及其他相關機構,提供申請人的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以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將被用於司法院對申請人的調查及證據收集,以做出相應的決定。同時,司法院也有權要求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物品,以進一步調查案件事實。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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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甄試筆試及格者,司法院得函請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檢察署或曾任職之機關(構)等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