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筆試及格者,司法院得函請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檢察署或曾任職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司法院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根據司法院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10條,當甄試筆試及格者在轉任法院法官的過程中,司法院有權函請曾有關職務的律師公會、檢察署、及其他相關機構,提供申請人的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以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將被用於司法院對申請人的調查及證據收集,以做出相應的決定。同時,司法院也有權要求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物品,以進一步調查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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