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 筆試應考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四科。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民事法及刑事法等二科,得自行選考一科。除前項應考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業務需要指定選考科目,由申請甄試者選考之;於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二項應考科目各科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就民事法及刑事法二科擇考一科者,該科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報名甄試者加考選考科目時,應考科目及選考科目成績之計算比例及限制,由司法院於甄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總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或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及格者,按筆試成績高低,依序擇優錄取。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總平均分數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了甄試方式,包括筆試和口試。筆試的考試科目包括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和刑事書類製作四科。然而,從事律師職務十年以上的人士可以自行選擇考試兩科中的一科。此外,司法院可以根據業務需求指定其他選考科目,由申請甄試者進行選擇;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構)進行相關考試。 根據第二項規定,應考科目各科的成績各占25%。但是,從事律師職務十年以上的人士,選擇考試民事法或刑事法中的一科的場合,該科成績將占50%。 報名甄試者在加考選考科目時,應根據司法院在甄試兩個月前公告的計算比例和限制來計算相應的成績。 筆試每科滿分為100分,總平均分數未達60分或有一科為零分的人將無法參加口試。口試合格者將根據筆試成績的高低依序進行錄取。缺考科目將以零分計算。 總平均分數的計算採取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四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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