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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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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所列文件。 二、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報名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得自行檢具下列資料: 一、各項專業證明。 二、最近三年報稅資料。 三、曾服務機關(構)之推薦信函。 四、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甄試者之應試資格有疑義時,由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公開甄試應試資格審查小組審議之。成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律師全聯會理事長、中央政府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及司法院指定之人兼任之,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8條,申請報名甄試的人應向司法院提交指定的文件,包括第5條第1項的文件和其他甄試公告所列的文件。此外,申請者還可以自行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例如各項專業證明、最近三年的報稅資料和曾服務機關的推薦信。如果對申請者的應試資格有疑義,則由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甄試小組進行審議,該小組的成員包括司法院的相關負責人和指定的人士,並由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8條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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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