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所列文件。 二、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報名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得自行檢具下列資料: 一、各項專業證明。 二、最近三年報稅資料。 三、曾服務機關(構)之推薦信函。 四、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甄試者之應試資格有疑義時,由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公開甄試應試資格審查小組審議之。成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律師全聯會理事長、中央政府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及司法院指定之人兼任之,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8條,申請報名甄試的人應向司法院提交指定的文件,包括第5條第1項的文件和其他甄試公告所列的文件。此外,申請者還可以自行提供其他相關資料,例如各項專業證明、最近三年的報稅資料和曾服務機關的推薦信。如果對申請者的應試資格有疑義,則由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甄試小組進行審議,該小組的成員包括司法院的相關負責人和指定的人士,並由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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