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甄試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所列文件。 二、其他甄試公告所列文件。 報名甄試者,除應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並得自行檢具下列資料: 一、各項專業證明。 二、最近三年報稅資料。 三、曾服務機關(構)之推薦信函。 四、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甄試者之應試資格有疑義時,由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公開甄試應試資格審查小組審議之。成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律師全聯會理事長、中央政府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及司法院指定之人兼任之,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