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且文件齊備者,司法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第五條之書類或辦案擬稿,並評定成績。成績以各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後,達七十分者為及格。 二、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檢察署、曾任職機關(構)等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四、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前項第一款書類或辦案擬稿,由司法院聘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審查之,並依其種類分為民事(含家事、仲裁)及刑事(含少年)二組,由各組三位委員審查之。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7條,司法院對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時,應執行下列事項: 1. 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或案件擬稿,並評定其成績。成績以各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成績小數點後取兩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後,成績達七十分者為及格。 2. 依適當方式公開申請人姓名,並給予各界在指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的機會。 3. 進行品德調查,可以函請申請人之前擔任法院、律師公會、檢察署、其他機關或組織提供相關資料,如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過去案紀錄等。 4. 根據必要情況,可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要求申請人或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物品。 根據該法條所述,審查委員應由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的人員擔任,並根據文件種類分為民事(包括家事、仲裁)及刑事(包括少年)兩組,每組由三位委員進行審查。 這些資訊來自《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以及司法院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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