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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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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之。但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有二以上之律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除提出經該案件同一當事人其他全部代理或辯護律師出具證明書,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撰寫之書類,始得依前段規定計數外,均依受任律師人數比例計算。 申請人為仲裁案件仲裁人代理人時,仲裁人或同一當事人有二以上律師代理者,申請人除提出經該案件其他全部仲裁人或同一當事人其他全部代理律師出具證明書,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撰寫之書類,始得依前項規定計數外,均依受任律師人數比例計算。 依前二項規定,曾出具證明書之律師,依本辦法申請轉任為法官者,不得再以該證明書內所載之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6 條是關於律師在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時,其承辦案件計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七款,具體的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而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有二以上律師代理或辯護的情況下,申請人若要計算該案件的承辦數量,需提供其他全部代理或辯護律師出具證明書,確認是申請人所承辦並撰寫的文件。申請人則根據受任律師人數比例來計算案件數量。 另外,如果申請人是為仲裁案件的仲裁人或代理人,而同一案件中有二以上律師代理的情況下,申請人也需提供其他全部仲裁人或同一當事人其他全部代理律師出具證明書,確認是申請人所承辦並撰寫的文件。同樣地,申請人根據受任律師人數比例來計算案件數量。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曾經出具證明書的律師申請轉任法官後,不得再將該證明書所載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相關函釋 2

  • 同一案件名詞
  • 仲裁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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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之。但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有二以上之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