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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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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並得自行檢具司法官考試錄取通知書等有助審查之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五、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六、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七、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五、六、七、八),與其檔案磁片、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乙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書類全文影本、仲裁判斷書全文影本各三份。 八、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最近三個月出具之考推薦證明(其格式如附件九)。 十、執業期間承辦案件所擬書類,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事(含家事)、刑事(含少年)各二十件,或仲裁書類,每一案號為一件,共二十件,擇一分別裝訂成冊,各四冊。 前項第十款應提出之書類,於具律師資格後,曾任公設辯護人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公設辯護人條例規定就承辦案件所製作之辯護書類,每一案號為一件,四十件,裝訂成冊,共四冊。併計律師執業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辦案書類或辯護書類,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司法院並得抽調其執業期間所承辦之其他案件合併審查。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具有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或法官助理依法計入律師執業年資者,其提出之書類或經法官、檢察官簽證之辦案擬稿之件數、比例,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前三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5條,申請轉任者需向司法院提出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簡歷表、體格檢查表、雙重國籍具結書、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承辦案件一覽表及相關影本、執行律師職務證明文件、律師公會最近三個月的考核推薦證明,以及執業期間所製作的案件書類。其中,應提出的承辦案件所擬書類有特定的數量要求,如民事和刑事案件各二十件,仲裁書類共二十件,並分別裝訂成冊。 根據參考資料,若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者,可提供辯護書類作為申請文件之一,每一案號需提供四十件,共裝訂成四冊。此外,若申請人曾任公設辯護人三年以上,則需根據公設辯護人執業期間製作的辯護書類,每一案號需提供四十件,共裝訂成四冊。 说明资料来源: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109年4月24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500026

  • 通知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具結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裁判名詞
  • 名詞
  • 少年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條例法規
  • 他案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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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並得自行檢具司法官考試錄取通知書等有助審查之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