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依第一項各款申請轉任者,司法院得於確有需要時,配合法院業務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4條,律師轉任法官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遴選:一、自行申請;二、司法院公開甄試;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其中,資深優良律師指的是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在聲譽或專業貢獻方面表現卓越的人。根據需要,司法院可以按照專業領域將申請轉任者分組進用到法院業務中。 範例:根據律師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律師可以自行申請轉任法院法官。例如,一位律師在執業多年後,對法官職務抱有興趣,便可以自行向司法院申請轉任。若其申請經過審查符合相關要求,司法院可以考慮將其轉任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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