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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依第一項各款申請轉任者,司法院得於確有需要時,配合法院業務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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